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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首宗医疗垃圾案二审开庭:仍缺涉案垃圾成分及危害鉴定报告

    医院交给民康的可回收蓝袋中就存在针筒等少量医疗垃圾,责任厘清一直是一二审中庭审辩论的焦点。  杨兴乐 摄

    去年9月轰动一时的江门首例医疗垃圾案1月14日开庭审理后(详见本报1月22日相关报道),蓬江区法院于4月24日公布了一审结果:江门市大泽民康破碎加工场老板黄立仁等10名被告人均被定罪量刑,其中5人获缓刑后释放。虽多被从轻处罚,但黄立仁、黄文聪等仍坚持无罪,并向江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6月13日,此案在江门中院二审开庭,因检方缺少涉案垃圾成分及危害的鉴定报告,7名继续上诉的被告人中,有坚持要求法院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各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也有被告人自愿认罪,希望以态度良好在二审获得轻判。

    一审判决▶▶行为危害较小,多人被判缓刑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11月起,民康公司管理者黄文聪等指示多名员工从各家医院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站偷拿针筒、输液管等医疗废物,由黄文聪以每斤1.1元价格收购,其后非法转卖给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赖志聪、里村大湾里无名废品回收店经营者童三霞。2012年8月8日,警方在民康公司仓库查获注射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120公斤,在黄文聪等人住处查获医疗废物306公斤,混杂有医疗废物的物品1582公斤,在赖志聪经营的塑料厂查获医疗废物203.5公斤,混杂有医疗废物的物品3892公斤,在童三霞经营的废品站查获医疗废物146.5公斤。

    民康公司5名工人在清理医院医疗废物时,合伙偷取医院不可回收垃圾中的针筒等塑料制品去贩卖,老板黄立仁称不知情,无参与或指使、更无得益,他持牌合法收购医院的可回收医疗废物,而医院交给民康的可回收蓝袋中就存在针筒等少量医疗垃圾,责任厘清一直是一二审中庭审辩论焦点。

    黄立仁诉称,一审法院已查明其从未参与被告人黄文聪等人擅取医院黄袋垃圾行为,因此可以确定民康仓库医疗废物与其无关,其从未故意储存医疗废物用于牟利;一审法院也查明,黄立仁与谢志文所涉医疗废物,均来自医院可回收的医疗垃圾,本非危险物质,但在再次分拣中,其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把一些自己有怀疑的垃圾分拣出来,并声明工人不可出卖。但这一过程中物品性质没有改变,仍是被医院认定可回收的,并不会因分拣变成不可回收的危险物质,“难道经过医院分类为可回收的垃圾,上诉人经过再次分拣可以变为有害?这是什么样的逻辑?”

    蓬江区法院一审认为,案中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立仁曾向医院的工作人员反映:可回收医疗垃圾内混有医疗废物,并告知员工要将医疗废物运回医院,可印证谢志文、黄立仁在法庭上辩称“在运输可回收的医疗垃圾时不知道内有医疗废物,并打算在储存到一定数量后交还医院”的辩解意见。“两被告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没有将医疗废物归还医院处理,而是将医疗废物送往其他场所加工,扩大医疗废物病毒性传播的风险,但鉴于二人犯罪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缓刑。”

    因而,法院一审决定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主犯黄文聪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处赖志聪等2年至4年不等徒刑;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黄立仁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民康公司司机谢志文等4人也同获处缓刑。

    被告人律师辩称,本案中涉及的注射器、输液管、医用手套等医疗废物仅可归类为不可回收医疗垃圾,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危险物质;被告均称处理垃圾过程有人受伤但未受感染,以此证明并无造成公共危害,依法不构成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虽然黄立仁辩护意见在一审中得到较多采纳,得以从轻量刑,并获缓刑处理后释放,但其对有罪判决并不认同。黄文聪等人也对有罪判决不服,6月13日江门中院二审现场,他们请求判决无罪。

    二审开庭▶▶“二黄”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有人坚称无罪,有人要求轻判

    6月13日的二审开庭,共有7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另有3人已获缓刑释放且放弃上诉,未出席庭审。民康老板黄立仁一审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不服有罪判决,上诉请求中院改判无罪。同样上诉要求无罪判决的还有民康实际经营者黄文聪,法院一审认定其为主犯,决定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刑4年6个月。因案发时黄文聪为孕妇,后处哺乳期,其至今尚未被收监;庭审时其律师提交新证据称其母子均患有“地中海贫血”要求轻判,法官以与案情无关为由不予采纳;另几名被判实刑的被告人则以“家中有80多岁老母亲”、“上有老下有小”等理由要求二审轻判。

    坚持无罪的黄立仁称,民康具有资质并与医院签有处理合同,其与司机谢志文所分拣的医疗垃圾,均先经医院分类确定为可回收,但在处理过程中,其曾发现蓝袋子所装的可回收医疗垃圾,混入了输液袋与针头等物,怀疑属于不可回收类医疗垃圾(应由医院分拣并以黄袋子包装),所以将这些物品拣出,存够一定数量就送回医院。黄立仁表示,混杂情况医院知情,其曾向江门市中心医院总务科等部门3位负责人反映此事,其曾分拣退回,也曾告诫员工不得处理不可回收类垃圾,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构成犯罪。

    检方则坚持有罪指控,并对黄立仁认罪态度提出警示。检方表示,黄立仁在接到一审判决书时表示认罪服判,其获缓刑因认罪态度良好,如今上诉自称无罪,言语前后矛盾。审判长也多次询问这一问题并要求黄立仁解释,黄立仁称在接到判决书时并未细看,只知可缓刑出狱,所以签字。检察官、审判长与黄立仁之间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在辩方律师加入后,审判长随后宣布不要再纠缠此问题。一名辩方律师庭后接受采访时称,上诉权是被告人法定权利,司法机关应该鼓励而非质问,让被告人误认为会被撤销缓刑并在这种压力之下认罪,容易造成错案。

    焦点▶▶罪刑法定还是罪刑推定?

    黄立仁辩护人梁当利律师提出,法院一审中已经查明,黄文聪等人买卖医疗垃圾,黄立仁从未参与,其所涉120公斤医疗废物,也是医院分类错误所致。医院确定的可回收类垃圾,“经过黄立仁分拣后,就突然间变成危险物质?这显然是不符合基本法理逻辑,判决结果明显是作有罪推定。”梁当利认为,黄立仁只是依照合同处理垃圾,不可回收类垃圾的流出,责任源头在于医院,而非并无专业能力的黄立仁。且黄立仁因怀疑而分拣部分垃圾,这是负责任的表现,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证据问题,检方缺少鉴定报告,成为辩方主攻方向。依照我国法律,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并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其中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等七种情形,而本案并不符合这些情形。而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危险物质,也没有鉴定机构给出报告,辩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定罪。

    该案辩方对有罪判决的质疑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辩护重点,辩方认为有罪判决存在罪行推定的状况,缺少足够证据和严密证据链。梁当利律师特别提到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5月6日文章中“宁可错放,不可错判”言论,认为中院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宣告黄立仁无罪。

    黄文聪及其律师辩护采取了同样思路,请求宣告无罪。而获得实刑判决的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赖志聪及其律师,也对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不予认可,赖志聪辩解称,同案童三霞买卖情形与其相近但被判缓刑,其收购的是输液管并无接触人体血液,不存在威胁,卖出时已经高温加工成塑料粒;律师认为此案可以行政处罚结案,如定罪也只适宜判处非法经营罪,因赖志聪认罪态度良好,建议适用缓刑,予以释放。

    其他被告人在庭审中,也多存在坚持无罪和请求轻判的思路纠结,未坚持要求宣判无罪。一名被告人称,当时之所以愿意分拣输液管,只为一包烟钱。本案被告人包括民康司机谢志文和赖志聪公司司机尹志强,只领取月薪或每次运费,未因运输医疗垃圾直接获得报酬,两人一审也被定罪,但获缓刑释放。

    检方对黄立仁等人无罪辩护予以反驳,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并无新证据,而各被告人无罪理由也和一审时差别不大,因此请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持续3个小时,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南方日报记者 杨兴乐